为规范我院学生资助工作,精准落实国家与学校资助政策,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大工学服字〔2025〕2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二条 通过学院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院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章 认定组织
第四条 学院成立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审核监督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实行“班级/课题组—资助工作小组—学院”三级认定工作机制。各级认定组织应严格按照学校及本细则规定开展工作。
1.班级/课题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课题组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长或课题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小组成立后,名单须在本班级/课题组范围内公示。
2.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各系认定的民主评议与审核工作。由资助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系辅导员。小组成立后,名单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3.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组成,负责最终审核资助工作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形成学院建议名单,并处理认定过程中的异议申诉。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六条 认定工作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四)突发状况因素;
(五)学生消费因素;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第七条 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档。
(一)特殊困难:
(1)中央下发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类型学生,且其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在校期间学习生活。
(2)学生本人罹患重疾,学生已投保医疗保险但个人自费部分过高导致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无法保障。
(3)学生主要监护人罹患重症,需长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学生丧失生活费来源。
(4)单亲家庭 (学生父母一方身故或失联),学生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收入来源。
(5)父母双方失业且无能力再就业,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
(6)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的情况。
(二)困难:
(1)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家庭经济收入低,生活费不足。
(2)学生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负担重。
(3)学生家庭因灾、因病等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仅靠家庭能力难以克服当前经济困难。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有两名以上 (含两名) 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5)学生本人罹患疾病产生高额医疗费,学生家庭收入无法负担但学生未投保医疗保险。
(6)其他原因导致学生生活费不足,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受影响且经过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学生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或取消已认定资格: (一)在评定过程中虚报信息或弄虚作假;
(二)存在不合理或奢侈消费行为;
(三)因个人主观非必要支出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院认定工作与学校同步,实行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春季学期全面复查,并全年受理动态调整申请。
第十条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政策宣讲:各系通过课题组会议、网络推送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及家长宣讲学校、学院资助政策及认定须知。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通过学校“智慧学工”系统提交申请。
3.班级/课题组民主评议:班级/课题组认定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表现与消费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步评议意见,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班级课题组)》报资助工作小组。
4.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审核班级/课题组评议意见及学生材料,报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
5.学院审核与公示: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对资助工作小组上报的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名单将在适当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在“智慧学工”系统中完成审核提交。
6.材料报送与档案管理:学院将最终审核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服务中心备案。所有认定过程中的纸质材料由学院统一建档,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电子档案通过“智慧学工”系统留存。
7.异议处理: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首先向辅导员或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资助育人工作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服务中心提请复议。
第十一条 学院将配合学校,通过电话、信函核查、家访等方式,对已认定的学生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立即取消其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全体参与认定工作的师生须高度重视,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精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密切关注所指导研究生的经济状况,通过支持其申请“三助”岗位等方式提供帮助。同时,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和尊严。禁止组织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禁止出现“轮流坐庄”或“人情认定”。宣传励志典型涉及受助事宜时,必须事先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 全过程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评议材料、会议内容不得截图、录屏或随意传播。涉及学生信息的文件传递必须进行加密和去标识化处理,严禁在互联网公共平台传播、存储。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结合认定工作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上报学院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